根据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00五年全省市、县两级检察院公开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检会[2005]9号)精神,依据《检察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四川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将2005年全省市、县两级检察院公开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招录范围及对象
(一)面向全国招录200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2003年、2004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未就业的毕业生;
(二)面向全省招录其他人员。
二、招录名额
成都56名、自贡11名、攀枝花31名、泸州29名、德阳22名、绵阳17名、广元16名、内江19名、南充39名、遂宁15名、乐山16名、宜宾44名、资阳15名、巴中9名、雅安14名、眉山15名、广安18名、甘孜16名、阿坝24名、凉山40名。具体单位和拟录职位名称、数量及其他有关要求,详见《2005年全省市、县两级检察院招录工作人员职位表》。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甘孜、阿坝、凉山州所属县级检察院,少数民族自治县检察院,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检察院可放宽至国民教育大专学历;报考书记员、侦查员职位限法律专业。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0年5月31日以后出生),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
(四)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五)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学历放宽至大专以上,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0年5月31日以后出生),双眼裸视5.0以上或矫正视力5.1以上,男性身高1.70米、女性1.60米以上。凡司法警察人数已达本院编制数10%的检察院,不再招录司法警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辞退或受到开除处分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依照有关规定夫妻和直系两代血亲应当回避的;
5、直系血亲、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活动的;
6、试用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
四、报名时间、地点
2005年5月23日至27日上午9时—下午5时在省检察院(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51号)和相关市、州检察院均可报名。
五、报名凭证
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就读高校出据的毕业证明、同底1寸免冠近照4张。以下各类人员还需出示相关凭证: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需出示学生证;成人高校应届毕业生持学校证明。
2、国家机关、党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需出示工作证和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中小学教师、特殊行业或特殊岗位的职工,需分别出示县级以上行政主管机关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4、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在企、事业单位试用期未满人员,需持本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六、报名方法
就近在省检察院或各市、州检察院报名,出示报名凭证、购填《全省检察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1式3份、缴免冠近照4张和报名、考试费。填报时只能选择招录职位表所列的某个检察院的1个职位,若所填报的职位达不到规定的开考比例,经本人同意可作职位调整。
《准考证》于2005年6月30、7月1日凭报名缴费收据在报名处领取,笔试时间为7月3日,具体详见《准考证》。
七、开考比例
按照《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规定,依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46号)精神,市、州检察院和成都市县级检察院书记员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5:1。侦查员、司法会计、法医、文检、藏语翻译等五种职位和其他市、州的县级检察院书记员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为3:1。招录职位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规定的开考比例,由省检察院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统一调剂并入相邻检察院的同职位开考。调剂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相应取消招录计划或减少招录人数。
八、招录考试
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70分,面试30分。
(一)、笔试。公共科目统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常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分别占笔试成绩的 20%、40%、40%。
报考书记员、侦查员职位的,加试专业科目。加试专业科目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20%。加试专业科目使用四川检察官学院统编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基本知识读本》教材,报考者可到各报名点自愿购买。
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委托省录用考试部门组织实施。考试时考生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笔试成绩于8月1日由各市、州检察院张榜公布。
(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市、州检察院和成都市县级检察院书记员职位,按参考人数与报考职位录用名额3:1的比例,侦查员、司法会计、法医、文检、藏语翻译和成都市外县级检察院书记员职位按参考人数与报考职位录用名额2: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负责指导,市、州委组织部和检察院组织实施。面试在8月13-14日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由市、州检察院通知考生。
(三)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专业科目,其笔试成绩达及格以上(得分占满分60%)的,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检察院统一组织面试,该职位面试空缺数,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九、体检、考察
根据录用职位和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由市、州检察院负责组织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执行《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拟录缺额,报经省委组织部和省检察院同意,可依次递补体检。
由市、州检察院组织县级检察院对体检合格的拟录人员进行考察,其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亲属回避、家庭及社会关系等。
十、录用审批
对考试、考察和体检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市、州检察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和监督电话。公示时间结束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市、州检察院写出录用请示,附公招考试总考分汇总及排名表;公招面试成绩排名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一式5份,送市、州委组织部审核汇总后。经省检察院审核同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对公示反映出不符合招录条件并经查实的,报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同意,不予录用。
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面试合格的人员,原则上调剂至所报考的检察院组织体检、考察录用。
新录用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逐级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取消录用资格。
批准录用的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动手续。
录用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持就读高校出据的毕业证明的报考人员,未取得毕业证(要求有学位,而未取得学位证书)应取消其录用资格,该职位出现的空缺,报经省委组织部和省检察院同意,从报考该职位人员中依次递补。
录用时,发现报名提供不实证明和隐瞒个人有关问题、超过报到时限2个月不报到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在3年内取消再报考全省各级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资格,该职位的录用名额不再递补。
十一、其它问题
招考公告、《简章》和《2005年全省市、县检察院招录工作人员职位表》在各报名点公布,同时在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网站(网址:http://www.gcdr.gov.cn)和四川省人事厅网站(网址:http://www.scrs.gov.cn)上发布。
本公告未尽事宜,可在报名现场咨询。本公告内容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具体职位请查阅职位表
如考生需要,可下载资格审查表